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915號債權人大將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昌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狀尾此致「苗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6,188元之計算式。
㈢請提出①苗栗縣苗栗市北龍岡183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