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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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657號具保人 陳紆 均被告 陳光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紆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陳紆均因被告陳光政犯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嗣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件附卷可稽(見偵四卷第35頁),然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被告均未到庭,執行拘提亦無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附卷可查,另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隨具保人到庭,具保人並當庭表示被告應不會到庭,且被告亦未回到高雄市○○區○○○路之居所,亦無從聯絡等語,有本院101年
6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可佐,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書慧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