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嘉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嘉一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嘉一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高嘉一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編號│1│2│3│4│├────────┼────────┼────────┼────────┼────────┤│罪名│妨害自由│毀棄損壞│毀棄損壞│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3日│108年8月2日│108年8月2日│108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彰化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2157號、│偵字第32067號│偵字第32067號│偵字第128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44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號│109年度簡上字第│109年度簡上字第│109年度簡字第││││、109年度訴字第│241號│241號│1078號││││986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26日│109年11月26日│109年11月26日│109年11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9年10月3日│109年11月26日│109年11月26日│110年1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52號││││執字第16154號├─────────────────┼────────┤│││編號2、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1-3經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