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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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8號債權人 謝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致鈞吳玫貞宋思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吳玫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宋致鈞、吳玫貞、宋思蓉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98萬元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四、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五、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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