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附民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再生
劉簡碧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 簡嘉重
郭廷雄 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本件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之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簡嘉重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上開刑案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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