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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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敏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蔡敏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蔡敏熙因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