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94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尤秀英
選任辯護人蔡雲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秀英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被詐欺集團用以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且款項自金融帳戶提領後,即得以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竟仍基於縱使發生他人因受騙致財產受損、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某時,在位於花蓮縣○○鄉○里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嘉里門市,將其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邱昱翔 」之人使用。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欺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被害人,致附表編號1至10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轉匯時間轉匯附表編號1至10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所匯款項旋遭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及去向,附表編號11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欲依指示匯轉金額時,遭銀行櫃員阻攔而未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等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罪提起公訴,於114年5月5日繫屬本院,而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同年7月1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鄧凱元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113年2月間
不詳之人以「假投資」手法詐騙卓慧如,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24日15時30分許
5萬元
一銀帳戶
113年4月24日15時33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26日10時39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26日10時40分許
5萬元
2
113年4月間
不詳之人以「假投資」手法詐騙張益峰,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25日22時53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4月25日22時54分許
5萬元
3
113年4月間
不詳之人以「假投資」手法詐騙謝承峰,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25日13時21分許
5萬元
一銀帳戶
113年4月25日13時23分許
5萬元
4
113年4月間
不詳之人以「假投資」手法詐騙吳淑卿,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29日9時36分許
10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4月26日9時46分許
3萬元
玉山帳戶
113年4月30日8時53分許
3萬元
5
113年4月間
不詳之人以「假投資」手法詐騙郭家福,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26日9時52分許
5萬元
富邦帳戶
113年4月26日9時57分許
4萬元
6
113年3月間
不詳之人以「假投資」手法詐騙羅如廷,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26日10時50分許
8萬元
富邦帳戶
7
113年3月間
不詳之人以「假投資」手法詐騙陳麗萍,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27日21時35分許
5萬元
富邦帳戶
113年4月27日21時37分許
5萬元
8
郭雨 甡
113年3月間
不詳之人以「假投資」手法詐騙 郭雨甡 ,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29日8時42分許
6萬元
富邦帳戶
9
113年4月間
不詳之人以「假買賣」手法詐騙高淑婉,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日
21時29分許
1萬元
富邦帳戶
10
113年4月間
不詳之人以「假投資」手法詐騙巫聖婷,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日
0時26分許
10萬元
富邦帳戶
11
113年4月間
不詳之人以「假交友」手法詐騙陳金雀,致其陷於錯誤,欲依指示匯款至上開玉山帳戶時遭銀行櫃員阻攔而未遂。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