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 潘卉淳 被告甲(姓名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盧駿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0號),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訴外人 周得嘉 係原告之夫,竟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與周得嘉為性交行為。被告介入並破壞原告家庭和諧,使原告身心飽受煎熬,原告為此受有精神上痛苦,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被告不否認確有鈞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535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而對於原告構成侵權行為。惟被告經濟負擔甚重,且原告已撤回對周得嘉之告訴,並自承早已懷疑周得嘉與被告間之關係,是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顯有過高等語,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被告因原告所指上揭侵權行為事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535號,以被告犯刑法相姦罪判處罪刑確定,有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被告對於上揭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無爭執(見被告民事答辯狀第1頁、本院109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是原告所主張被告有前揭侵權行為事實,堪信為真。㈡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
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通姦或相姦行為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不法侵害被害之配偶基於夫妻關係之身分法益,足令被害之配偶飽受身心煎熬,情節自屬重大,應對被害之配偶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責。是原告主張其精神受有痛苦,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㈢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可資參照)。本院爰審酌被告已為思慮成熟、具有判斷是非能力之成年人,竟為破壞婚姻生活圓滿之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實無可取;並參酌被告與原告之配偶發生性行為之次數、期間,及依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之兩造資力情形,暨本件侵權行為之態樣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6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四、綜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表│├──┬──────┬───────┤│編號│時間(民國)│場所、地點│├──┼──────┼───────┤│1│107年1月29日│探索汽車旅館(││││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66號)│├──┼──────┼───────┤│2│107年4月16日│同上│├──┼──────┼───────┤│3│107年5月2日│同上│├──┼──────┼───────┤│4│107年7月1日│同上│├──┼──────┼───────┤│5│107年9月14日│同上│├──┼──────┼───────┤│6│107年9月21日│同上│├──┼──────┼───────┤│7│107年9月25日│同上│├──┼──────┼───────┤│8│102年7月至│挪威森林汽車旅│││107年10月間│館(新北市新店│││○○○區○○路○○○巷││││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