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著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上訴人 吳祚 大
大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再昌企業有限公司、 楊哲明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上訴聲明第4項非財產權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