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25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張世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張世奇分別於①民國101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6.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及於②民國101年10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8.2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14973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625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7611│張世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元││5月20日起││九九│├──┼──────┼─────┼──────┼─────┼───────┤│002│新臺幣177362│張世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元││5月20日起││二五│└──┴──────┴─────┴──────┴─────┴───────┘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7611│張世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台幣│││元││6月21日起││壹仟元│├──┼──────┼─────┼──────┼──────┼───────┤│002│新臺幣177362│張世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台幣│││元││6月21日起││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