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4號原告 鍾岳秦 被告 石振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3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世誠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