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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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200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住臺北縣新莊市○○街○○巷1之2號)於民國97年9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