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停字第1號聲請人 羅政傑 聲請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現由本院109年度交字第323號案件審理中),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