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三號聲請人 黃文發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九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負債累累,債台高築,生活困難,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雖提出一○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據,然上揭證據不足以釋明其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文賢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駿璧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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