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相對人 林文鴻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品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2月1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7年12月21日邀第三人 沈佳雲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50,000元,約定分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974,27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復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沈佳雲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有送達證書紙2附卷可稽,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使用│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分區│平方公尺││├─┼──┼──┼────┼───┼─────┼────┼───────┤│1│高雄│左營│興隆│858│(空白)│2,500│100000分之570│├─┴──┴──┴────┴───┴─────┴────┴───────┤│備註:│├───────────────────────────────────┤│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主要建築│(平方公尺)│權利範│││├──────┤材料及├──────┬─────┤圍││││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合計│用途及面積││├─┼──┼──────┼──────┼──────┼─────┼───┤│1│1324○○○區○○段│鋼筋混凝土造│三層:72.25│陽台:9.33│全部││││858地號土地│15層│合計:72.25│雨遮:2.19││││├──────┤│││││││介壽路205號││││││││三樓│││││││││││││││││││││││││││││├─┴──┴──────┴──────┴──────┴─────┴───┤│共有部分:興隆段1378建號,面積:7,821.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89,(含停車位編號:5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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