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徐志銘 被告 李婉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