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靖茜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五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