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寶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69萬6768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萬58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者,即逕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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