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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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駿選任辯護人黃瑋俐律師
張崇哲律師被告 劉芳烙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駿、劉芳烙自民國108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家駿、劉芳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張家駿、劉芳烙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情形,且所販賣對象不少(5人),或價值甚高,有相當理由認被告張家駿、劉芳烙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9月25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張家駿、劉芳烙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紀佳良
法官王素珍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