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7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代理人 吳雅惠 債務人 曾珮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珮瑜發支付命令事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信用貸款之欠款,查所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雖記載讓與總金額(本金、利息)為新臺幣(下同)105,741元,部分,惟依據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計算明細所載,債務人結算至民國95年6月30日止,欠款本金為94,376元;前欠利息、違約金、費用部分則為6,996元,總金額應為101,372元,是本件請求總金額逾101,372元部分,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