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43、49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2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經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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