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原告 李多加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被告工學天下管理委員會兼上法定代理人 蔡森大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工學天下管理委員會、蔡森大應連帶給原告新臺幣(下同)267萬4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理由所載。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森大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102年10月28日,以102年度易字第162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