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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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甘義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甘義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甘義雄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另犯竊盜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判決駁回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955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97年9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4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
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44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