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徐慧媚 被告蓁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欣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先位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58,250元,及自附表所示票據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就前開利息部分改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見卷第45頁),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安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安泰公司)前持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4紙(下稱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並轉讓系爭支票之金錢債權予原告,作為借款清償來源,嗣經原告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竟均遭付款人以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為由退票,爰以起訴狀之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並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先位請求被告清償債務。退步言之,如認安泰公司與原告間未成立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因安泰公司尚欠原告債務未清償,且其怠於向被告請求給付票款,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安泰公司向被告請求給付系爭支票票款,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等語。並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58,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安泰公司2,458,25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安泰公司前持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並轉讓系爭支票之金錢債權予原告,作為借款清償來源,嗣原告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遭付款人以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為由退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安泰公司簽立之票據明細表等件為證(見卷第21-3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按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名票據,雖不得依背書而轉讓,但不妨依一般債權讓與之方法為轉讓;記名支票,經發票人為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該支票即不得再依票據讓與之方式為轉讓,違反此項禁止之規定者,其轉讓行為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惟此種支票仍不失為民法上金錢債權之性質,故得依民法規定一般債權讓與方式而轉讓之,但僅能生民法上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其受讓人所取得者為民法上之金錢債權,而非票據上之權利(最高法院86年度台簡抗字第22號、87年度台簡上字第30號判決要旨參照)。系爭支票上雖均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然安泰公司將之背書轉讓予原告,仍生民法上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從而,原告依民法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58,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先位之訴既經本院認為有理由,其備位之訴即無審酌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附表:
┌──┬──────┬─────┬─────┬─────┬─────┬──────┐│編號│發票日│金額│付款人│受款人│支票號碼│提示日│││(民國)│(新臺幣)││││(民國)│├──┼──────┼─────┼─────┼─────┼─────┼──────┤│1│107年3月31日│472,500元│台中商業銀│安泰起重工│CNA0000000│107年3月31日│││││行竹南分行│程有限公司│││├──┼──────┼─────┼─────┼─────┼─────┼──────┤│2│107年4月2日│299,250元│台中商業銀│安泰起重工│CNA0000000│107年4月2日│││││行竹南分行│程有限公司│││├──┼──────┼─────┼─────┼─────┼─────┼──────┤│3│107年4月5日│983,000元│台中商業銀│安泰起重工│CNA0000000│107年4月9日│││││行竹南分行│程有限公司│││├──┼──────┼─────┼─────┼─────┼─────┼──────┤│4│107年4月28日│703,500元│台中商業銀│安泰起重工│CNA0000000│107年4月30日│││││行竹南分行│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