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07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被告 許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五至七行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零捌佰柒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零捌佰柒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