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奕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奕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茲查,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且編號1裁判首次確定(107年5月14日)前所犯,而本院為其餘附表編號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准就附表編號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