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媛
法官蘇姵文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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