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44號原告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王君雄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SilergyCorp.(英屬開曼群島矽力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並應表明該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應提出被告SilergyCorp.〈英屬開曼群島矽力杰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零壹萬貳仟元(起訴當日被告公司股票收盤價每股253元×4000股=1,01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不足新臺幣壹萬零玖拾捌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