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51號原告 葉佳頵 被告 紀舜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起訴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毆打原告之子致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849號刑事案件認定僅傷害部分具有因果關係,而被告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嗣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兩造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均陳明同意待前揭刑事案件確定後,再行審理,本院審酌系爭民事案件之爭點,即為死亡結果與被告行為間之因果關係,確實與刑事案件之爭點,具有基礎事實同一及證據共通之特性,且為避免裁判矛盾及當事人重複提出相同證據之勞力、時間及費用之重複支出,經衡之當事人意願,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以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849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於107年7月17日以107年度重訴字第351號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35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