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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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希羿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7,7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