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之2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定期命補正後,仍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聲請人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所罹患之疾病早於民國90年即已存在,並非協商後才發生,請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五、債權人國泰人壽之擔保標的為何?擔保標的之價值為何?行使前項權利後不足受償之債權金額為何?
六、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明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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