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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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0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張詩芸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