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407號
原告台北市永春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戊○○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辛○○、甲○○、乙○○、丙○○、己○○、庚○○、丁○○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被告佔用面積乘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668,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69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5,000元調解費用,尚欠329,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