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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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原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附民原告 陳義雄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附民被告 沙村 道
宏茂通運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宏哲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陳貽明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