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0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昱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期)按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3046號)
(一)緣相對人林昱辰於民國99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31,841元整自民國103年0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0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1,84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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