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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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八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五樓法定代理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交裁三字第裁二二—ABW四八八00九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係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足證聲明異議以受處分人為限。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為甲○○個人,有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北市交裁三字第裁二二—ABW四八八00九裁決書影本附卷可按,足證異議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並非受處分人,無提起本件異議之權利,其異議為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韋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