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聲請人 張秀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認可更生方案後未為履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秀芳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
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秀芳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5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7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99年7月28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2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惟聲請人嗣並未依照上述更生方案履行,債權人並已聲請對其為強制執行,此有分期設算表、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7月13日雄院高100司執育字第89951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至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9951號清償債務卷宗查明無訛,復考量聲請人之債權人有8人,且其僅履行7期,此有上開司執消債更卷宗及分期設算表可參,本院應有依上開條文規定以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必要,為此爰依法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2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30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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