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3號原告 彭和妹 被告 黃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受傷害經治療後是否可恢復原有功能,及需多久時間之治療及休養始可恢復原有功能,尚有調查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