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622號
原   告  李政鵬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韋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13號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6,171元,其中
精神慰撫金100,000元部分,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
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