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56號聲請人甲OO代理人 賴建宏 律師相對人乙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准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固有明文,惟觀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未能準用,從而不得透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訴訟救助。經查,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000號相對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聲請人提起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000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復經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及針對假扣押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然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納入前開條文準用之列,則聲請人聲請針對假扣押部分之訴訟救助即與法條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楊書琴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