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聲請人林OO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0元=2,4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何處就職?每月收入若干?並提出收入證明及交通工具行照。若無證明文件或無相關收入,亦請以書面說明之。另請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聲請人陳報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17,849元,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09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1.2倍即14,866元,惟漏未提出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之單據佐證,請補正之。另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居住情形(與何人同住?)及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攤房租、水電瓦斯費等生活費用支出。
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