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銘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肆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88,858元│102年6月18日起至│百分之12│102年6月18日起至│加計每月(期)新台幣1000元之違││││清償日止││清償日止│約金│├─┼─────────┼──────────┼──────┼──────────┼──────────────┤│2│157,545元│102年6月15日起至│百分之11.95│102年6月15日起至│加計每月(期)新台幣1000元之違││││清償日止││清償日止│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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