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附民原告 吳品珊 附民被告 陳柏羽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蔡直青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