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2號原告 張瑞西 被告 林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746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