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還存款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乙○○
一、原告對被告甲○○起訴請求交還存款簿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勿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