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5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合順房屋代書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3月3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281號損害賠償事件受命法官聲請迴避事件,經本院於96年3月3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查前開94年度簡上字第28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6140元,已據抗告人即該案件上訴人與聲明上訴狀所載明,足見其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即新臺幣150萬元)。依首揭規定,抗告人對於本院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自亦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其抗告自屬不合法,爰由本院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陳秋月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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