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87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黃坤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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