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43號聲請人 謝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又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因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1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該裁定業於106年7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指定送達處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年8月25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