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紹澄 選任辯護人 方興中 律師
廖偉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9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24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2月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48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於109年2月19日經本院囑託送達收受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25頁)。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即同年2月24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9年4月9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3日囑託送達予上訴人,有裁定及送達回證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33頁至第134頁、第160-3頁),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內即109年4月28日前為補正,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季緯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