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浩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小夜燈共伍拾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浩銘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6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小夜燈共50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6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遭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小夜燈50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權人之物,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